個人出售專利權所收取價金為財產交易收入,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近年我國不少人才出售專利權賺取收入,國稅局15日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所收取價金為財產交易收入,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依財政部2005年函釋規定,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技術取得收入,以實質獲得價款減除技術成本費用,剩下則為財交所得,計入個人當年度綜所稅適用5%~45%稅率。若無法提供費用證明,則依照價款30%計為成本。
另近年不少新創企業為出資者成立,再找技術與行銷人才一同打拚,為留才攬才,往往會提供人才以技術入股,等於是人才以專門技術取得股票。
依產創條例第12-1條規定,技術入股比照員工獎酬股票,可採「取得時價」或「轉讓時價」二擇一做為收入依據,但選定後不能更改,其成本標準也同樣比照其函釋規定,以取得或轉讓時價的30%計為成本。
至於時價認定,如果是已上市櫃股票為當日收盤價;初次上市櫃的股票則是看首次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無升降幅度限制的期間;而興櫃股票為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若適逢無交易日,皆以後續第一個交易日價格為主。至於未上市櫃、興櫃股價,則是按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
國稅局也舉例,A在2019年2月1日將專利權以800萬元出售給已上市櫃的B公司,並在2019年5月30日收取所有款項且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成本費用為240萬元,剩下為財產交易所得560萬元計入綜所稅課稅。
但如果A是以專利權入股,取得B公司股票,A在取得股票時需選擇依照取得或轉讓時價課稅。若A選擇依取得時價課稅,則按照「B公司股票取得日的收盤價」乘以「A所獲股份數」計為收入,若未檢附成本證明,同樣依三成收入計為成本,剩下七成為所得計入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