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與外國客戶往來,申辦租稅優惠的資格已放寬,突破過去申請資格的限制,在稅基上獲得合理的減免。

台商與外國客戶往來,申辦租稅優惠的資格已放寬,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若可證明扣繳稅款是由我方負擔,便有權主張淨利率及貢獻度等項目,減免整筆交易中應支付的稅額。

財政部表示,以往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來自台灣的勞務報酬、營業利潤等收入,可以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降低對台的納稅義務。

然而在實務上,台企跟外國客戶的合約中,常會約定由我方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官員表示,外國客戶既然未負擔稅款,授權我方企業申請降稅的意願便較低,讓台商難以受惠於合理的降稅措施。

財部表示,近期修正相關規定後,放寬「扣繳義務人」也可作為降稅措施的申請主體,也就是說,台商若能提示海外交易合約中,是由我方實際負擔該應扣繳稅款的證明文件,便能主動申請依淨利率及貢獻度減免稅負,不像以前必須得到客戶的委任書。

資誠會計師林巨峯表示,以往如果外國客戶不願配合授權,台商往往要摸摸鼻子、自行吸收多餘的扣繳稅款,但這次規定放寬後,突破過去申請資格的限制,即便無法提示該筆收入境內外貢獻度,台商仍可透過主張部頒利潤率,在稅基上獲得合理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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