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跨年度期間,營利事業外銷貨物要特別留意收入認列時點,其中外銷貨物是依據報關日或包裹郵戳等作為認定標準,而非到貨時間;外銷勞務則是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跨年度期間,營利事業外銷貨物要特別留意收入認列時點,其中外銷貨物是依據報關日或包裹郵戳等作為認定標準,而非到貨時間;外銷勞務則是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外銷貨物,在2021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這批貨物在2022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這種情況下,公司應以報關日為準,應申報為2021年的銷貨收入。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貨收入歸屬年度,應依規定辦理。若為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在該年度列為收入;而若是以郵政快遞或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是以郵政及快遞公司的戳記日為準,來認列銷貨收入。

若為銷售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則應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列為當年度的銷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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