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24萬多元,被高雄國稅局調升114萬多元,補稅15萬元。
高雄市金小姐(化名)106年賣掉前鎮區一間大樓公寓,原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24萬多元,被高雄國稅局調升114萬多元,補稅15萬元。金小姐和大多數納稅人一樣,依財政部頒布「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設算房屋交易所得。高雄國稅局找到實際的售價和買進價,核實計算。
在得知自己被高雄國稅局選案查核後,金小姐趕快找費用減除,提示四張已兌領支票,主張是裝潢、買家具的錢。國稅局最終認了裝潢費用,買家具的錢不能扣。金小姐為自己爭取到5.8萬元的減稅。
金小姐106年賣出前鎮區一間大樓的公寓,賣出950萬元。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她在107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出售一處房產(詳列地址),依前述部頒標準,找到前金鎮適用的計算公式,按「房屋評定現值×23%」算出房屋財交所得。
房屋評定現值104.8萬元×23%=財產交易所得24萬1,040元
財政部約在每一年的2月,會公布前一年度的房屋財交所得標準,各縣市適用比率不一樣,同一縣市各行政區也有不同。以高雄市106年度標準來說,前金、前鎮和左營三行政區適用同一比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23%設算房屋財交所得,鼓山和三民區設算比率較高,是26%。
在這個部頒標準的一開始,就先提醒了:「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在實務上,用部頒標準申報是大宗;但在稅法上,核實認定才是正辦。因為納稅人沒提供實價,稅捐機關才用設算。
高雄國稅局很客氣,查到實際買進價格是650萬元後,發了輔導函給金小姐,通知金小姐補申報,金小姐做了,調高幾萬元財交所得。高雄國稅局可不是調高幾萬元,是調高幾十萬元,核定房屋財交所得114.6萬多元,補稅15.4萬多元。
金小姐不服,向高雄國稅局申請復查,高雄國稅局核定所得減了2,000多元。
核實計算的公式是分兩部分,首先計算房地的交易所得,再把房和地的交易所得拆分出來。
房地交易所得=售價-買價-必要成本和費用
高雄國稅局列出的必要成本和費用計52萬3,170元。列有:出售仲介費38萬元+土地增值稅7萬48元+買入契稅7萬272元+履保手續費2,850元。
房地交易所得222萬6,830元=售價950萬元-買價675萬元-成本費用52萬3,170元
算出來的是「房地」的交易所得,但綜所稅只對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土地部分已繳了土地增值稅了,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要把房屋的交易所得單獨拆出來。
怎麼拆?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計算式是:
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100%
房屋評定現值104.8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4.8萬元+土地公告現值99萬1,022元)×100%=51.39%
房地交易所得222萬6,830元×51.39%=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14萬4,367元
金小姐對高雄國稅局的核定結果依然不服,一邊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一邊向高雄國稅局爭取。金小姐說,她房子裝潢了150萬元,應計入房子的改良費用。國稅局請金小姐舉證。從房子內裝看,的確做了裝潢,但花多少錢呢?憑證呢?金小姐找到四張已兌領支票,作為支付證明,總計只有72萬多,不到150萬元。
國稅局從支付對象,拆分裝潢支付57萬元,其他15萬多元是買家具付的錢。高雄國稅局指出,買家具不是房屋本身必要的成本和費用,不能認,而裝潢支出可以追認了。
在財政部的訴願會中,高雄國稅局表示,後來重審復查,金小姐財產交易所得減為85萬1,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