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違約而進行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運輸途中意外而遭受損失,廠商可提出契約書、索賠文件及支付證明等相關文件,認列外銷損失。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違約而進行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運輸途中意外而遭受損失,廠商可提出契約書、索賠文件及支付證明等相關文件,認列外銷損失。
這幾年受到疫情、以及塞港等影響,企業經營外銷業務,常會遇到必須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的情形,導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也可能是因違約,而必須給付賠償。
官員指出,然而海外的損失查核困難,營利事業若要認列外銷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規定,國稅局要看到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
針對價格的部分,也要看到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確實的付款證明等,才會認可外銷損失。
每項應備文件各有不同要求,官員表示,如買賣契約的部分,應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國外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則是針對較高額的案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可以免附。
官員表示,若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90萬元以上,即便有提示買賣合約書、出口文件、進口商扣款單據及銀行匯款證明等資料,但未提示國外客觀第三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明,也可能會因應備文件不足 ,遭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