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特定的裁罰情況中,如果受處分人在處分送達前已經過世,那麼這筆稅單的裁罰,就不會生效,只有本稅部分須由繼承人代為處理。
稅務案件查核費時,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特定…
個人出售專利權所收取價金為財產交易收入,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近年我國不少人才出售專利權賺取收入,國稅…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違約而進行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運輸途中意外而遭受損失,廠商可提出契約書、索賠文件及支付證明等相關文件,認列外銷損失。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違約而進行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運輸途中意外而遭受損失,廠商可提出契約書、索賠文件及支付證明等相關文件,認列外銷損失。
這幾年受到疫情、以及塞港等影響,企業經營外銷業務,常會遇到必須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的情形,導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也可能是因違約,而必須給付賠償。
官員指出,然而海外的損失查核困難,營利事業若要認列外銷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規定,國稅局要看到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
針對價格的部分,也要看到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確實的付款證明等,才會認可外銷損失。
每項應備文件各有不同要求,官員表示,如買賣契約的部分,應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國外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則是針對較高額的案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可以免附。
官員表示,若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90萬元以上,即便有提示買賣合約書、出口文件、進口商扣款單據及銀行匯款證明等資料,但未提示國外客觀第三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明,也可能會因應備文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