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英國的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已於去年12月23日生效,自今年元旦起適用。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今(18)日表示,我國與英國的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已於去年12月23日生效,自今年元旦起適用,此次修約主要是順應國際準則最新要求,並強化合作,共包括三大修正重點。
首先是明定「主要目的測試」相關規定,簡而言之為「反濫用原則」,若發現納稅人透過刻意安排或交易,來取得租稅協定相關優惠,將不得適用協定利益。
官員解釋,過去在台英租稅協定中,主要目的測試是散見在各條文,且與國際範本未全然一致,最新修約版本則統一規範,讓規定更清楚。
除了強化對主要目的測試的要求外,在爭議處理方面,則給予納稅人更為便捷的選擇,這也是修約的第二大重點。
官員表示,過去當納稅人希望對不符協定的課稅提出申訴時,只能向居住者所屬稅局提出申訴,例如台商只能向台灣稅局提出,再轉洽英國方,在修約後,納稅人可視自身狀況,選擇向台灣、英國任一方提出申訴,並明定在三年內提出。
第三則是落實資訊交換,原協定僅限所得稅,但修正後,主管機關在認為有逃漏稅風險時,雙方可就所有租稅範圍交換相關資訊,例如營業稅等。官員表示,這項規定不溯及既往,自今年元旦後才適用。
財政部表示,這是台灣首次在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後,雙方透過正式議定書的方式完成修約,將使協定更符合國際標準,也同時降低濫用協定、逃漏稅等情況,促進租稅公平。